纳溪区法院:“路怒”引纠纷 调解化干戈
四川新闻网消息 车辆行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道路拥堵、车辆故障等情形,驾乘人员往往会情绪烦躁,如果遇事不冷静,做出过激行为,小事也能变大事。近日,纳溪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路怒 “出口成脏”至互殴致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因为车辆没油抛锚在某路段红绿灯处,等待救援期间,挡住后方车辆通行,造成拥堵。被告周某、刘某驾驶车辆绕行原告宋某车辆时,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周某、刘某将车辆前方靠边停下后,返回与原告宋某发生理论,后发展为抓扯,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宋某自行前往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住院8日。出院后,原告宋某将被告周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材料并了解事件经过,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均为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眼见情况陷入僵持,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具体行为及现场情形,从情、理、法三方面分别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引导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后原告宋某自愿撤诉。至此,一场因“路怒”斗气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日常生活中,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驾驶习惯,要时刻做到冷静克制,不开“斗气车”,不做“路怒族”,俗话说得好“退一步海阔天空”,发生纠纷时能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每个人都义不容辞。因路怒挑衅,既动口又动手,必然“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供稿:纳溪区人民法院 吴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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