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幸溺亡,才刚刚结婚没多久

部门未完成业绩,部门负责人自掏腰包组织团建活动,公司领导还“赞助”2000元。没想到,团建时,刚结婚不久还背着房贷的王超不幸溺水,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男子参加部门组织团建溺亡

王超是大连一家公司销售部员工,公司规定,每月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团建活动,每个部门完成业绩50万元,公司出经费5000元由部门组织团建活动,如果未完成50万元业绩,则团建活动经费由部门成员自行承担。

去年7月底,王超所在的部门未完成50万元业绩。部门负责人为提升士气,向公司领导请示自己掏腰包到海边组织一次团建活动,经公司领导同意,准假一天。考虑到部门未完成业绩,公司不出经费,但公司领导以“赞助”的形式给了部门负责人2000元。

活动前一天,部门负责人告诉王超,这是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不用他出钱,但需要他参加并购买团建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为此还通过微信给王超转了2000元。考虑到是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王超没让妻子参加,便按部门负责人的要求购买了团建物资。

令人没想到的是,团建当天,王超在大海中溺水,大家连忙将他抬上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司领导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到现场,以公司名义帮助处理后事。

劳动行政部门不认定工伤

由于王超有工伤保险,且是在参加公司团建活动中发生意外,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为王超申报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调查,认为这次部门团建活动公司未出经费,完全是王超所在部门自行组织的活动,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

王超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都是农民,一个人在城市打拼,且刚刚结婚不久,唯一的住房还有巨额贷款。王超意外死亡,让整个家庭陷入深深的痛苦中。王超的妈妈认为,儿子是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死的,儿子应该是工伤。

今年一月份,王超的父母、妻子委托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涂洪友律师,将劳动行政部门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王超是工伤的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审理了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王超在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中溺水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涉及工作原因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等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参与,与本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作原因处理。

王超所在公司有开展团建活动的惯例,团建活动的形式包括外出和聚会,王超本次到海边参加团建是部门组织并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王超作为部门成员,在团建活动中负责物资采买,其本人并未出资。王超参加的部门团建活动目的与公司业绩有关,是公司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应认定为工伤原因。

劳动行政部门认为王超的这次团建活动系私下组织的社交活动,且与公司工作无关证据不足。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劳动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王超的工伤认定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二审法院认定为工伤

劳动行政部门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超不是工伤。在二审中,部门组织团建是否得到单位批准、团建费用是否是AA制成了法庭争议焦点。

王超所在公司经理当庭承认,部门团建活动确实跟她请过假,另外看工作群中部门募集的团建费用不多,便以自己的名义赞助了2000元。而王超作为单位员工,并没有带家属参加本次团建活动,还受部门领导指示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部门团建活动除王超所在公司的销售部人员外,还有一些外单位的工长参加,目的是为了与合作的工长搞好关系,相互认识,提高生产率。

所以,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与工作存在关联性,可以视为“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的延伸。王超在参加活动过程中溺水死亡,属于工伤。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劳动行政部门的上诉,维持西岗区人民法院认定王超为工伤的一审判决。

工伤待遇近百万元

王金海律师说,工伤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也就是说,2022年全国工亡标准为948240元。再加上丧葬费为6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的工伤待遇接近百万元。这也意味着,如果王超不能认定为工伤,其家人便拿不到这些赔偿。

王金海律师表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为工伤。

记者 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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