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规定:直播带货需有回看功能 网店不得删差评
据国内媒体报道,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针对网络直播带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具体来说,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不得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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