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晏瑲、段星伊:应对日本排污入海,须注重证据收集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启动攸关周边国家民众利益,是全人类追求安全生活环境的严重威胁,也涉嫌违反国际法。但违反国际法本身,与据此向日本追责之间尚存在一定距离,一大关键就是必须能够证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造成了现实的、重大的损害,这无疑需要证据层面的支持。

证据是连接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桥梁,是对日本排污入海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进行追责的有效依据。若想有效收集与核污染水损害有关的证据,需要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采取一系列措施。

第一,依托国内海洋监测机构收集证据。我国应加快统计渔业资料,评估渔获物,并改进或抓紧监测沿海地区的核放射性相关数据等基本资料,以便进行前后对比和与国外相应数据的交叉对比,从而计算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放造成损害的现实求偿额度,在必要的时候可将上述材料一并作为证据提交至联合国相关机构。我国还可借鉴韩国的实践和经验,抓紧出台或修订涉核法规;加大国内放射性物质监测的范围与频次,为应对日本排放核污染水提供国内法律依据。

第二,依托国内大气监测机构收集证据。我国应加强对大气的放射性污染物含量的监测和追踪。如果按日方所言,核污染水排放的最主要污染物是氚,因海洋的蒸发特性,有相当的污染物会流入大气层,而氚的质量较轻,且扩散能力较强,若短时间内大气污染物中查到超标的、以氚为首的放射性污染物,便能够更好地追溯其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活动的关联。

第三,通过与利益攸关国合作获取证据。我国应尽快与利益攸关国通过外交等途径开展合作,交换彼此收集到的核污染相关数据,共同对日本核污染水的现实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通过证据的交换,利益攸关国也可以更好地协同立场,共同为环境污染追责做好准备。

第四,通过与国际组织合作获取证据。我国还应与多个国际组织沟通并开展合作,如我国可以就核污染水污染问题与国际海事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权威性国际组织进行意见交换和合作,让这些国际组织为制止核污染水排海行为的进一步开展提供科学和法律层面的支持。此外,我国还可以通过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其他有职权的下属机构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的危害和对国际法的违反发表权威性的法律咨询意见。

证据的收集是现阶段我国在面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时亟须加强的领域,我国应当通过主动收集数据和开展不同层面的国际合作集纳全面的日本核污染水损害证据,并为制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进一步实施以及追责做好充分的证据层面的准备。(作者分别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渤海研究院院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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